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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713号

刘长瞻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长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7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瞻,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塘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瞻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瞻及其辩护人赵嘉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长瞻在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社区象湖路农商银行1号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时,发现自动存取款机无法插卡,被告人遂按了界面上的取消键,自动存取款机内吐出人民币9200元,该款系被害人孙某无卡存款时,未按确认键,存款未完成就离开而遗留在存款机内的款项。被告人刘长瞻遂起贪念将该9200元盗走。现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能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瞻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长瞻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长瞻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长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长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明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