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康健,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毕俊,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健与被执行人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毕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毕俊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限额为人民币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