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3财保21号申请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春,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梁德金,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身份证号:239005197403151511。
申请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梁德金借款到期未能按约定偿还,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德金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00元。申请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德金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俊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天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