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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577号

王东与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577号原告王东,男,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委托代理人杨朝先,仁寿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附71号。法定代表人陈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成都敏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黄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超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