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地址:五华县水寨镇水潭路圆盘。负责人黄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建华,女,汉族,住五华县水寨镇大坝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6********。被执行人李伟焕,男,汉族,住五华县水寨镇大坝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系钟建华之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与钟建华、李伟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华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钟建华、李伟焕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9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建华、李伟焕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银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到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梅华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钟建华、李伟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东
审判员 魏志辉
审判员 李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