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商初字第5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峰,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诉被告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知函
审 判 员 力阳帆
人民陪审员 于景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宫洵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