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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财保第53号

张志霞与李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霞,李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第53号申请人张志霞,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宝,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

申请人张志霞的近亲属与被申请人李宝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张志霞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张志霞用其所投保的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承保的保额为20000元的保险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