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71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罗道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罗道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