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1941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与杨世军、王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杨世军,王素英,王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麻兰。负责人李孟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世军,农民。

被执行人:王素英,农民。

被执行人:王宝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迎春

审判员  周会文

审判员  夏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