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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执62号

安某与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某,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安某,职工。被执行人邵某,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某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赤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峰

审判员  王 庭

审判员  刘宪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玉辉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