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155号
原告:涂晓斌,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俞国雄、史远,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彬,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涂晓斌诉被告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晓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涂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涂晓斌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良
代理
审判员 宋莹莹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