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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2155号

涂晓斌与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晓斌,左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155号

原告:涂晓斌,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俞国雄、史远,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彬,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涂晓斌诉被告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晓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涂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涂晓斌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良

代理

审判员  宋莹莹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