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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98号

张兆荣与郭庆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兆荣,郭庆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98号申请人张兆荣。被执行人郭庆营。本院在执行张兆荣申请执行郭庆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