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98号申请人张兆荣。被执行人郭庆营。本院在执行张兆荣申请执行郭庆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景涛 来自
张兆荣与郭庆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98号申请人张兆荣。被执行人郭庆营。本院在执行张兆荣申请执行郭庆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