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179号
原告:孙立学,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明,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学与被告李海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