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执643-2号

王有刚与焦新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有刚,焦新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643-2号申请人王有刚,男,农民。被执行人焦新谦,男,无业。王有刚申请执行焦新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做出(2016)鲁1525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20.6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023元,案件受理费2195元。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做出(2016)鲁1525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佃陶

审判员  邢光庆

审判员  李海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向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