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执918号之一

918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美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王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3776735-X。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秋萍、臧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美萍,女,1977年5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美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被告王美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期间设施物业管理费3990元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以3990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美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城北西路1958号金成家园32幢604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且该房屋上存在抵押权,现不宜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4091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美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但现不宜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纪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