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500号被执行人李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勇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663.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