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保字第344-2号

刘殿智、刘绪霞、刘绪美、刘绪军与尉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殿智,刘绪霞,刘绪美,刘绪军,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保字第344-2号申请人刘殿智,男,193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死者刘某某丈夫。申请人刘绪霞,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死者刘某某之女。申请人刘绪美,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死者刘某某之女。申请人刘绪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死者刘某某之子。被申请人尉力,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泰山民保字第3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相应的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尉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J号汽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张宗婷

人民陪审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