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被执行人李云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李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凤英申请执行标的3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