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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147号

段某甲与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147号

原告:段某甲,儿童。

法定代理人:李某,农民。

被告: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于2016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对被告段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