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1510号
原告:杭州合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10号2幢一楼16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娟,系原告员工。
被告:章晓明,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合怡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章晓明支付材料款2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晓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10日,被告章晓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今欠合怡花纹板材料费贰万贰仟柒佰元整,到2014年元月20日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章晓明在接受原告杭州合怡物资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货物后,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7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月20日付清,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显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7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合怡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2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由被告章晓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无代
书记员 杨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