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6239号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佩、张永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0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佩,张永钦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21民初6239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永佩,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张永钦,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永佩、张永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佩、张永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永佩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张永钦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永佩、张永钦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 丰县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 张永佩 担保人 张永钦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借款本金 40万元 借款交付日 2016年5月26日 借款到期日 2017年5月10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11.64% 违约责任 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并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 到期日还本结息 还本付息额 0 借款用途 物流运输 催收情况 到期后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客户地址确认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永佩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张永钦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永佩追偿。被告张永佩、张永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永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张永钦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永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永佩、张永钦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梅

书记员黄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