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郑克富,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林化美,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海,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炯,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根娣,女,1949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郑克富与张炯、张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张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克富借款6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张根娣对被告张炯上述债务中的4万元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郑克富负担571元,被告张炯负担1359元(其中906元由被告张根娣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炯、张根娣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炯、张根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纪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