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6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91年7月生,农民。
被告:汪某某,女,藏族,1990年6月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暂时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管云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增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