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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466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6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91年7月生,农民。

被告:汪某某,女,藏族,1990年6月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暂时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管云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增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