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26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涛,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杜阳,女,汉族,村民。田涛申请执行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杜阳应归还田涛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阳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