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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226之二

田涛申请执行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涛,杜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26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涛,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杜阳,女,汉族,村民。田涛申请执行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杜阳应归还田涛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阳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