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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965-1号

陈利与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胜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利,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胜文,杜建平,梁伟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965-1号

原告:陈利,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胜文,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杜建平,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梁伟亚,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陈利与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胜文、杜建平、梁伟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梁伟亚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

原告陈利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毛文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