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965-1号
原告:陈利,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胜文,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杜建平,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梁伟亚,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陈利与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胜文、杜建平、梁伟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梁伟亚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
原告陈利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毛文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