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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494号

熊吉平与张俊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熊吉平,张俊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494号

原告:熊吉平,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张俊彪,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吉平诉被告张俊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杜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吉平和被告张俊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吉平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托运货物,结帐方式为每月一结,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催款,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送货工资款4500元。

被告张俊彪辩称:我只是管做事的,负责送货人员工资核算,但发工资的不是我。我也不是老板,我也是被老板聘请来做事。

经审理查明:从南昌县百货大楼开张起,原告熊吉平接受被告张俊彪的安排从事南昌县莲塘百货大楼家电配送工作,工资每月一结,现金发放。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27日工资结算后,被告张俊彪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送货运费4500元。经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张俊彪催款,被告张俊彪于2015年3月28日重新写过一份欠条,内容与2013年出具的欠条一致。2016年3月3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俊彪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欠条两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熊吉平接受被告张俊彪的安排从事南昌县莲塘百货大楼家电配送工作,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其欠原告送货运费,双方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不是老板,也是为他人做事,不应承担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俊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熊吉平支付工资款人民币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俊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正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