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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542号

叶和军与刘烈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和军,刘烈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542号

原告:叶和军,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大余人,自谋职业,住址:大余县。

被告:刘烈旺(曾用名:刘立旺),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大余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

原告叶和军与被告刘烈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和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和军负担。

审 判 员  谭忠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