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542号
原告:叶和军,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大余人,自谋职业,住址:大余县。
被告:刘烈旺(曾用名:刘立旺),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大余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
原告叶和军与被告刘烈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和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和军负担。
审 判 员 谭忠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