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6433-3。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素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正中。
法定代理人:殷先凤,解正中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俊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鹏飞。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守山。
原审
被告:解明所。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正中、季鹏飞、夏守山及原审被告解明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与解正中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林
审判员 赵玲
审判员 李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