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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441-3号

宛传前与俞士勇、钱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宛传前,俞士勇,钱君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441-3号申请执行人宛传前,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被执行人俞士勇,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钱君梅,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1659号宛传前与俞士勇、钱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6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士勇、钱君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士勇、钱君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俞士勇在南陵县顺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俞士勇在南陵县顺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