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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160号

吕艳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南马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艳,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南马西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吕艳,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南马西组。负责人段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吕艳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南马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南马西组应支付吕艳土地赔偿款人民币361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00元及执行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南马西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1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