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康二城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寺庄乡。李某某诉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增旺在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贺赵信用社、中国银行武安中山支行的存款,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永纲已经领取。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永纲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2013)武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