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108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职务董事长。被告杨秀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杨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负担。
审判员 孙树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