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6060号
原告:何茂超,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黄历勇,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何茂超与被告黄历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茂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茂超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