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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06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林凡帮、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林凡帮,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6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

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凡帮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蔡克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镇交通路17号。

负责人:李瑞庆。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林凡帮、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对公民及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德清县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管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