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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3776号

杨大章与李定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大章,李定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776号

原告:杨大章,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定华,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章诉被告李定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大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缴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大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