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776号
原告:杨大章,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定华,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章诉被告李定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大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缴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大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