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617号原告南漳县海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南漳县城关镇船湾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岛国,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漳县海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漳县海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海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小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