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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24号

薛艳丽、吴淑琴、韩金炉、陈丽丽、韩吴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艳丽,韩吴皓,陈丽丽,吴淑琴,韩金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薛艳丽,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仙游县人,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韩吴皓,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丽丽,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淑琴,女,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韩金炉,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艳丽与被执行人吴淑琴、韩金炉、陈丽丽、韩吴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月至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韩金炉、吴淑琴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区房屋及被执行人吴淑琴所有的坐落××市涵江区房屋]各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224号】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韩金炉、吴淑琴有工资账户,已被本案另案【(2015)涵执字第1619号】冻结,待扣划后参与分配。又查明,被执行人陈丽丽所有的坐落漳州市××房屋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598号】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