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661号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凯莱商业街1-130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波,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百昌映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富臣路东端南侧。
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昌映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2日与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各签订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塔机壹台,租赁费用每日200元。如被告超过30天未付租赁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自违约之日起加收总租金10%的违约金。被告自租赁原告的机械之日起,一直未付租赁费用,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367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提供被告青岛百昌映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址不详,该住址找不到被告青岛百昌映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详,该住址找不到被告,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正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