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执104号

蒋淼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淼帆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04号移送部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蒋淼帆,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蒋淼帆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