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04号移送部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蒋淼帆,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蒋淼帆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