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光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平大路四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田光友,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隆湖五站。法定代表人郭俊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平罗县光友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大武口区***的土地房产(有抵押,已查封),已执行5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宁益隆冶金有限公司有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89194元,已执行50000元,剩余239149元未执行,对于未执结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瑞
代理
审判员 何福堂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