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薛庆田,农民。被执行人公爱芹,农民。被执行人公衍芹,农民。被执行人薛庆花,农民。被执行人张华亮,农民。被执行人公维俭,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庆花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