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岑建维,农民。
被告:姚金波,农民。本院在执行岑建维诉姚金波(2016)浙0282执18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金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姚金波应支付岑建维加工款2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37.50元、执行费30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