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807号
原告:余必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3428-0。
法定代表人:任劲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余必生与被告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余必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余必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必生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必生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