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376号
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方国际别墅50幢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峰、张浩,该公司职员。
被告:费亚萍,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费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菊?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