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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134号

段红琴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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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134号罪犯段红琴,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红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段红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至12月间,段红琴卖给他人儿童一名,经其介绍买卖儿童两名。该犯系主犯。罪犯段红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缴纳罚金5000元。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红琴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红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