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5执00209号

王粉桃申请执行赵茹香民间借贷合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粉桃,赵茹香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5执00209号申请执行人王粉桃,女,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武川县,职工。被执行人赵茹香,女,汉族,1957年2月25日出生,住武川县可镇,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王粉桃申请执行赵茹香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由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赵茹香每月支付王粉桃2500元。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郝光明

审判员  李明海

审判员  韩连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俊岗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