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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699号

刘振华与金京坤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京坤,刘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京坤(曾用名金钢良),

委托代理人:金幼芽。

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华.

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京坤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京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幼芽、杨尚美,被上诉人刘振华的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王纯兵

代理

审判员  甘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