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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恢9号

谭川、王晖、徐君申请执行马建虎、马建琦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川,王晖,徐君,马建虎,马建琦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谭川,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王晖,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徐君,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马建虎,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马建琦,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谭川、王晖、徐君申请执行马建虎、马建琦公司设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川、王晖、徐君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40994.4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4万元,剩余300994.4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马建虎、马建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同意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芦山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燕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郭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