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陆吉红,女,36岁。被执行人车振国,男,24岁。陆吉红申请执行车振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521执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执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