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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256号

孙涛与姜法善、姜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涛,姜法善,姜福豪,孙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256号原告孙涛。被告姜法善。被告姜福豪。被告孙云波。

原告孙涛诉被告姜法善、姜福豪、孙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2015年4月23日,6月20日分别两次到原告处借去人民币3万元,被告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半年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借款3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查明被告姜法善、姜福豪、孙云波并不在此居住,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确认,视为被告不存在,故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原告孙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宗宽 来自: